一、读者借阅图书,须办理图书借阅证。借书证押金100元,有效期一年。
二、自办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予退证。退证时须带办证时的户口本、图书借阅证、押金收据办理。缺一不退。
三、持证读者每次限借1-2册,借期20天。过期每天每册收超期费0•10元。
四、请读者自觉遵守《本馆借阅规则》,爱护图书,读者借书时须检查图书是否污损、缺页、缺条码等。如有发现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由读者本人负责,并按原书价的1-2倍陪款。
五、读者应文明借阅,爱护公物,自觉保持室内卫生,严禁携带包裹入库,严禁大声喧哗,保持肃静。
六、对未经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,自行带出者,视为窃书,并按所窃图书的原书价的5-10倍赔款。同时取消读者资格。
七、
丢失图书赔偿办法是:
1、90年代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
2、90年代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-5倍赔偿;
3、成套图书丢失其中的一册,按成套书的价钱赔偿。